淮北高新区2025年第一季度公共服务事项办理情况
序号 |
实施部门 |
通用事项名称 |
办理依据 |
事项类别 |
办理情况 |
1 |
淮北高新区市场监管局质监科 |
“质量月”宣传活动 |
1.“质量月”活动始于1978年,是在国家质量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国家质检总局)的倡导和部署下,联合国家相关部门并发动广大企业和全社会积极参与,以多种形式于每年9月份组织开展的为期一个月并旨在提高全民族质量意识和质量水平的全国范围内的质量专题活动; 2.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文件:第六项优化质量发展环境(五)加强质量舆论宣传。深入开展全国“质量月”、“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等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群众性质量活动。 |
公务服务 |
五 |
2 |
淮北高新区市场监管局质监科 |
计量纠纷调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一条:处理因计量器具准确度所引起的纠纷,以国家计量基准器具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检定的数据为准;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并可根据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 |
公务服务 |
调解1件 |
3 |
淮北高新区市场监管局质监科 |
“5.20世界计量日”宣传活动 |
1.1999年,第二十一届国际计量大会把每年的5月20日确定为"世界计量日。从2000年5月20日起,世界各国开始了宣传世界计量日一系列活动。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在2001年OIML主席理事会上宣布,鼓励各国的国家计量机构利用5月20日世界计量日开展活动; 2.安徽省质监局《关于做好2016年全省计量宣传工的通知》(皖质办函〔2016〕115号)二、重点工作 :(一)以“5·20世界计量日”为重点,加强计量主题宣传。 |
公务服务 |
无 |
4 |
淮北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工商科 |
企业(企业集团)营业执照补发 |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法人遗失《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必须登报声明后,方可申请补领。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3.《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企业集团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发给《企业集团登记证 》,该企业集团即告成立。《企业集团登记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 |
公务服务 |
为企业补办营业执照1件 |
5 |
淮北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工商科 |
企业营业执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换证 |
1.《工商总局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6﹞150号):(一)全面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在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基础上全面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不再另行发放。(二)有序做好“五证合一”改革的过渡衔接工作。“五证合一”实行的登记条件、登记程序、登记申请文书材料规范和营业执照样式与“三证合一”改革相同。改革后,企业申请设立登记的、原执照有效期满、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依法核发、换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 2.《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 |
公务服务 |
已完成 |
6 |
淮北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工商科 |
增加(减少)营业执照副本 |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企业法人开展业务的需要,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四款: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营业执照若干副本。” 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若干营业执照副本。 |
公务服务 |
暂无 |
7 |
淮北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工商科 |
企业联络员变更办理 |
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八、做好公示系统的安全保障工作。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强数据安全管理,防范非法修改、非法获取公示信息等行为,确保信息安全和经济安全。在电子营业执照正式推广前,各地应采取相关措施,提供技术保障,做好企业登录系统的身份认证,保障企业信息公示的正常开展。九、充分发挥工商联络员作用。各级工商部门要积极建立完善工商联络员制度,充分发挥工商联络员在联系沟通、方便企业办事、提高工作效率方面的积极作用。为了保证信息安全,总局确定了工商联络员作为企业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方式之一,赋予了工商联络员新的职能。 2.《安徽省工商局工商联络员制度》(工商企字〔2014〕90号)第七条:“工商联络员调整或网上申报企业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络员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络员手机号码等与企业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内容不一致的,企业应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以及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填写《工商联络员变更申报表》后,到发照机关登记窗口或属地管辖的区局、市场监管所窗口办理变更申报。” |
公务服务 |
暂无 |
8 |
淮北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工商科 |
企业迁出登记档案移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 私营企业迁移到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之外,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原登记管理机关根据企业申请,收回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撤销注册号,开出迁移证明,并将企业档案移交企业新址所在地登记管理机关。企业凭迁移证明,向新址所在地登记管理机关重新申请名称和注册号,领取。 3.《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二条 企业法人迁移(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迁移手续;原登记主管机关根据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同意迁入的意见,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撤销注册号,开出迁移证明,并将企业档案移交企业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企业凭迁移证明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向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住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登记机关将企业档案移送迁入地登记机关。 |
公务服务 |
企业迁出登记1件 |
9 |
淮北高新区市场监管局食药科 |
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发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材料符合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
公务服务 |
无企业办理 |
10 |
淮北高新区市场监管局食药科 |
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 |
《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1—2015年)》(食安办〔2011〕17号):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主题宣传活动。确定每年 6月第三周为“食品安全宣传周”,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声势浩大的食品安全主题宣传活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媒体进行集中报道。 |
公务服务 |
无 |
11 |
淮北高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开展国土资源法治宣教月活动 |
《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的意见》(国土资党发〔2015〕30号)第十六条:开展国土资源普法宣传。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工作机构是普法责任主体,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认真做好指导协调和规划落实工作。将每年的12月作为国土资源法治宣教月,集中开展国土资源普法宣传和法治教育活动 |
公务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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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淮北高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开展世界地球日宣传活动 |
1.2009年4月22日,第63届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决议,决定将今后每年的4月22日定为“世界地球日”。 2.《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的意见》(国土资党发〔2015〕30号)第十六条开展国土资源普法宣传。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工作机构是普法责任主体,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认真做好指导协调和规划落实工作。将每年的12月作为国土资源法治宣教月,集中开展国土资源普法宣传和法治教育活动。充分运用“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世界地球日”、“全国土地日”、“世界海洋日暨全国海洋宣传日”、“全国测绘法宣传日”等搞好国土资源法治宣传。发挥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对普法工作的促进作用。建立普法联络员队伍,开展群众性普法活动,落实好普法工作相关制度。 |
公务服务 |
暂无 |
13 |
淮北高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开展全国土地日宣传活动 |
1.1986年3月,国务院向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提请审议《土地管理法草案》。同年6月25日,国家主席李先念签署第41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获得通过。“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作为一项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被确定下来。为纪念这部法律颁布,1991年5月24日,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决定,每年的6月25日为全国“土地日”。从1991年开始,我国每年6月25日都要围绕基本国策确定不同主题,在全国开展“土地日”纪念和基本国策的宣传活动。 2.《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的意见》(国土资党发〔2015〕30号)第十六条开展国土资源普法宣传。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工作机构是普法责任主体,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认真做好指导协调和规划落实工作。将每年的12月作为国土资源法治宣教月,集中开展国土资源普法宣传和法治教育活动。充分运用“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世界地球日”、“全国土地日”、“世界海洋日暨全国海洋宣传日”、“全国测绘法宣传日”等搞好国土资源法治宣传。发挥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对普法工作的促进作用。建立普法联络员队伍,开展群众性普法活动,落实好普法工作相关制度。 |
公务服务 |
暂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