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淮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管辖区域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应急响应、应急处置工作,全面提高高新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和险情的应急救援处理能力,最大程度地降低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高新区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进行编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淮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辖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并有效与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对接。
凡涉及跨高新区行政区域的,或超出高新区处理能力的,或需要由高新区以上政府负责处理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依据上级相关文件、预案处置。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切实履行高新区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凡是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发生前,要及时采取人员避险措施;突发事件发生后,要优先开展抢救人员的紧急行动;要加强抢险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增强忧患意识,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居安思危,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加强基础建设,完善监测网络,强化预警分析,搞好预案演练,提高防范意识,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组织准备以及物资准备等。
(3)坚持依法规范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使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4)坚持统一领导的原则。在高新区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专业处置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5)坚持协同处置的原则。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高新区各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体制。
(6)坚持资源整合的原则。按照整合资源、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要求,实现人力、物资、设备、技术和信息的有机配置,形成全方位的协调联动机制,做到统一调度和资源共享。
(7)坚持科学应对的原则。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综合素质。
(8)坚持快速反应的原则。快速反应是应急处理的核心原则之一。在突发事件发生后,时间就是生命,迅速做出反应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此外,还需要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确保各级部门之间能够及时协调配合,以提高反应速度和效率。
1.5 事件分类分级
1.5.1 事件分类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高新区突发事件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自然灾害救助、防台防汛灾害、地震灾害、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事故、涉危生产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重污染天气事件、道路交通事故、建筑施工突发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公共卫生事件、食品安全事故等。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大规模群体事件、恐怖袭击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网络安全事件等。
1.5.2 事件分级
本预案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结合高新区实际,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Ⅰ级(特别重大事件)
(1)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2)建筑施工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建筑施工事故;
(3)自然灾害:气象部门自然灾害红色预警;
(4)群体性事件:参与人数在300人及以上的;
(5)食物中毒:1起食品安全事故出现30人(含)以上死亡的;事故危害范围跨越省级行政辖区,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超出省处置范围的;需要报请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负责处置的;
(6)交通事故:一次造成死亡或失踪30人以上,或者重伤100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
(7)火灾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2、Ⅱ级(重大事件)
(1)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2)建筑施工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建筑施工事故;
(3)自然灾害:气象部门自然灾害橙色预警;
(4)群体性事件:参与人数在100人及以上、300人以下的;
(5)食物中毒:1起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人数在100人(含)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含)以上死亡、29人(含)以下死亡的;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两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在全国性或地区性重大活动、重要会议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的;省级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6)交通事故:一次造成死亡或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
(7)火灾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3、Ⅲ级(较大事件)
(1)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2)建筑施工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建筑施工事故;
(3)自然灾害:气象部门自然灾害黄色预警;
(4)群体性事件:参与人数在15人及以上、100人以下的;
(5)食物中毒:1起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人数在100人(含)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市级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6)交通事故:一次造成死亡或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
(7)火灾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4、Ⅳ级(一般事件)
(1)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2)建筑施工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建筑施工事故;
(3)自然灾害:气象部门自然灾害蓝色预警;
(4)群体性事件:参与人数在5人及以上、15人以下的;
(5)食物中毒:1起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人数在30人(含)以上、99人(含)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市级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6)交通事故:一次造成死亡或失踪3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
(7)火灾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注: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6分级响应与响应分级
1.6.1 响应分级
按照高新区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影响范围等因素,将响应级别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均为社会级响应,四级响应为高新区级响应。
一级、二级、三级响应:突发事件后果超出高新区处置能力,高新区依靠自身的人力和物资无法处置,需要依靠上级力量介入方可处置。高新区和相关单位应立即上报,并按上级指示处置。分别包括Ⅰ级、Ⅱ级、Ⅲ级突发事件。
四级响应:突发事件后果在高新区处置能力范围内,高新区采取应急响应行动方可处置。高新区和相关单位应立即启动相应预案并上报。包括Ⅳ级突发事件。
1.6.2 响应程序
事故应急救援的响应程序可分为接警、响应级别确定、应急启动、救援行动、应急恢复和应急结束等几个过程,如图1-1所示。
图1-1 应急响应程序
依据各方面报告的情况,确定相应的响应级别,按所确定的响应级别启动应急程序,如通知应急指挥中心有关人员到位、开通信息与通信网络、通知调配救援所需的应急资源(包括应急队伍和物资、装备等)、成立现场指挥部等。
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或者副总指挥、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主任根据事故态势及处置情况,决定是否召开应急会议。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根据事故性质及处置需要,通知有关领导和人员参加。首次会议原则上由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或者副总指挥、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主任主持。会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汇报事故具体情况;
(2)确定派赴现场应急指挥中心人员名单;
(3)明确现场应急救援工作要求;
(4)初步判断所需调配的内外部应急资源。
应急指挥中心应根据事态发展及处置情况,适时召开后续应急会议。
1.7 应急预案体系
淮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见图1-2,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
图1-2 高新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应急组织机构体系
为加强淮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能力,成立应急指挥中心。高新区应急指挥中心为高新区辖区内所有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的领导机构。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高新区应急管理局(安监分局)。发生事故时,高新区应急指挥中心视突发事件情况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事故的应急工作。
现场指挥部下设各应急小组,根据突发事件类型及等级调整组别。各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牵头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小组成员由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工作人员组成。
高新区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见图2-1。
图2-1 高新区事故应急组织机构体系图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高新区应急指挥中心
高新区应急指挥中心负责领导全区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其主要职责有:
(1)领导、组织、协调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3)及时向高新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报告高新区突发事件的现场情况、救援情况等,接受市应对突发事件总指挥部的指挥,完成市应对突发事件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4)确定现场指挥部人员名单,并下达派出指令;
(5)负责召开应急工作会议,了解、分析和解决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明确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目标和要求;
(6)统一协调应急资源及社会救援力量;
(7)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请求上级人民政府进行应急支援,扩大应急;
(8)负责审定有关赔付费用;
(9)做好舆情监控研判,开展舆论引导,维护社会稳定。
2.2.1.1 高新区应急指挥中心的组成
总指挥: 高新区管委会主任
副总指挥:高新区管委会分管行业安全副主任
成员单位:党政办公室(督查考核办公室)、党群工作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务部(政策法规室)、科技创新局、经济发展局(营商办、投资促进局、商务局)、国土规划建设局、财政金融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社会事业发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安监分局)、公安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生态环境分局(生态环境局)、消防救援大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四大队等相关单位组成。
图2-2高新区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组织结构图
2.2.1.2 高新区应急指挥中心成员职责
高新区应急指挥中心各成员职责见表2-1。
表2-1 高新区应急指挥中心成员职责表
岗位 |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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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 急 指 挥 中 心 |
总指挥 |
1.全面指挥和协调高新区辖区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决定高新区辖区内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工作的启动和结束,担任高新区辖区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行动的最高指挥,批准重大应急处置决策; 3.负责召开应急工作会议,了解、分析和解决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应急工作的目标和要求,组织高新区辖区内突发事件的善后工作。 |
副总指挥 |
1.在总指挥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协助总指挥开展应急管理的相关工作; 3.向总指挥汇报救援进展情况; 4.总指挥因事不在高新区时,副总指挥成为总指挥负责指挥协调各抢险小组的工作,负责指挥抢险救援单位的具体行动,实施决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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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办公室 (督查考核办公室) |
1.负责协助现场勘察、取证,搜集、整理与事故有关的各种物证和资料、配合上级事故调查组开展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运输、发放抢险物资; 3.负责疏散人员避难场所安排和抢险期间应急成员的生活保障,协助事故审查和其他善后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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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群工作部 |
1.负责通知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应急小组的抢险救援工作; 2.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的宣传报道,事故信息的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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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负责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专业技术专家的调配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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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部(政策法规室) |
1.负责正确的舆论导向和舆论监督; 2.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为救援过程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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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局 |
负责为相关部门协调提供应急救援及监测设备和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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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发展局 (营商办、投资促进局、商务局) |
1.负责抢险物资的购置,对抢险物资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协调通讯方面的工作保障应急救援中心、现场指挥部与各应急小组通信联络; 3.负责电力工业管理,协调电力方面的工作,保障事故现场的供电和用电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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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规划建设局 |
负责事故后企业的重建、新建等善后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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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金融局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
1.配合疏散人员避难场所安排和抢险期间应急成员的生活保障; 2.配合安抚受灾群众,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受伤人员的医疗赔偿工作; 3.对造成的财产损失按相关标准予以赔偿,维护社会稳定; 4.负责其他善后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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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事业发展局 |
1.制定医疗救护实施方案,组建现场救治医疗队伍,落实医务人员,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 2.协调卫生院做好抢救伤员的准备工作,及时救治受伤人员; 3.调集救护工作需要的各种医疗设备、药品,全面保障伤员救治工作顺畅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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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局 |
1.运输、发放抢险物资; 2.负责疏散人员避难场所安排和抢险期间应急成员的生活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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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局(安监分局) |
1.协助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协调有关救援力量,调动相关部门的应急队伍和物资设备; 2.配合协助专家咨询组的工作; 3.依法参与事故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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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分局 |
1.负责受灾现场警戒,维护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保障救灾指挥车辆、抢险车辆的优先快速通行; 2.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因抢险救灾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 3.协助组织危险地区群众安全转移。 4.负责协助现场勘察、取证,搜集、整理与事故有关的各种物证和资料、配合上级事故调查组开展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5.依法迅速采取有效管制措施,维护现场秩序,交通秩序,控制现场事态。 6.加强重点目标保护,保护辖区内重点部位及现场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7.依法查处违法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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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负责高新区内土地利用规划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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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分局 (生态环境局) |
1.配合上级对事故现场有毒有害物资浓度检测和环境危害评估、污染物的处置,协助事故审查和其他善后工作; 2.指导督促企业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排查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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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大队 |
1.负责现场灭火救援行动的指挥,指导疏散人群至安全地带; 2.直接负责消防增援力量的快速调配,依法参与事故责任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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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三、四大队 |
1.负责交通疏导,保证应急救援道路的畅通; 2.负责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对交通事故进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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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周边相关单位 |
1.报告事故发生地的居民居住情况和地理情况; 2.配合公安部门组织疏散群众,做好群众工作; 3.负责调查了解伤亡人员的家庭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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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关单位 |
根据应急救援的实际需要,完成应急本职工作,服从现场指挥部对人员、物资、器材及设施的调配,努力完成应急事宜。 |
2.2.2 高新区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高新区应急管理局(安监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应急管理局(安监分局)局长兼任,具体职责如下:
(1)落实高新区应急指挥中心的重大决定;
(2)全面跟踪、了解、监督事故发展动态及处置情况,及时向应急指挥中心汇报;
(3)负责通信联络,上传下达救援指令和事故现场信息,保持与各应急小组之间的信息沟通;
(4)负责召集应急会议人员,做好会议记录,并形成纪要;
(5)负责信息发布和上报材料、应急总结的起草工作;
(6)负责应急处置结束后的善后处理工作;
(7)负责全高新区日常应急管理工作;
(8)修订高新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
(9)完成高新区应急指挥中心安排的其他工作。
2.3 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是由应急指挥中心派出(事故现场组建)的临时机构,现场指挥由应急指挥中心指定。现场指挥部在应急指挥中心领导下开展应急工作,职责如下:
(1)负责现场应急指挥工作,并接受应急指挥中心指令;
(2)收集现场信息,核实现场情况,针对事态发展制定和调整现场应急救援方案;
(3)负责整合调配及使用现场应急资源,根据现场情况及时向应急指挥中心提出求援申请;
(4)向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5)收集、整理应急处置过程的有关资料;
(6)组织、协调、现场各应急小组的应急救援工作;
(7)核实应急结束条件并向应急指挥中心请示应急结束。
应急小组原则上设置(但不限于)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后勤保障组、医疗救护组、环境监测组、宣传报道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工作组,可根据不同事故类别进行调整,其职责分别如下:
1、综合协调组
由党群工作部牵头,应急管理局(安监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其他相关部门协调配合。
(1)负责通知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应急小组的抢险救援工作;
(2)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为抢险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
(3)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信息发布和事故报告工作;
(4)落实上级政府关于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的指示和批示,组织召开事故应急救援现场会议。
(5)收集、掌握、上报影响稳定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对涉及高新区周边地区或相关部门的问题,及时进行通报,做好有关配合工作。
2、抢险救援组
由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应急管理局(安监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分局等部门单位组成,可根据需要由应急指挥中心安排增加其他相关部门。
(1)负责收集、分析和传递现场信息,向现场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
(2)收集现场信息,核实现场情况,提出事故处置建议和指导方案;
(3)负责伤员搜救;
(4)指挥、协调警力、消防及其他抢险队伍开展现场抢险救援,组织现场灭火;
(5)控制危险源,组织指导现场人员和周围群众安全防护以及周围物资转移等工作;
(6)负责抢险救援现场的安全监护,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
3、后勤保障组
由党政办公室(督查考核办公室)牵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四大队、经济发展局(营商办、投资促进局、商务局)等有关部门组成,可根据需要由应急指挥中心安排增加其他相关部门。
(1)负责抢险救援的道路交通畅通;保障事故现场的供电和用电安全;负责应急救援中心、现场指挥部与各应急小组通信联络保障;
(2)负责抢险物资的购置、运输、发放;
(3)负责疏散人员避难场所安排和抢险期间应急成员的生活保障;
(4)现场实时记录(录音、录像)及时录制和保存。
4、医疗救护组
由社会事业发展局牵头,消防救援大队和高新区周边医院等相关医疗机构组成。
(1)制定医疗救护实施方案,组建现场救治医疗队伍,落实医务人员,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
(2)协调医院做好抢救伤员的准备工作,及时救治受伤人员;开辟紧急救援绿色通道,快速转送重伤人员至邻近的医院进行治疗;
(3)调集救护工作需要的各种医疗设备、药品,全面保障伤员救治工作顺畅开展;
(4)准确统计人员伤亡情况,并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受伤人员的抢救情况。
5、环境监测组
由生态环境分局(生态环境局)牵头,国土规划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科技创新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1)组织技术人员携带监测仪器赶赴事故现场,对事故现场及周边环境的污染情况进行检测;
(2)及时向现场指挥部通报监测情况,并提出疏散人员、妥善处置的合理化建议;
(3)坚守岗位,同现场指挥部保持密切联系,不断进行监测,并根据形势的变化做出正确判断,及时反馈给现场指挥部,直到险情排除;
(4)确定污染区域范围,评估环境影响和事态发展,制定、实施环境恢复方案,提供事故发生地的详实生态资料。
6、宣传报道组
由党群工作部牵头,法务部(政策法规室)等相关部门配合,负责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宣传报道,发布事故信息,回答有关询问。
(1)负责应急救援工作中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回答有关询问;
(2)做好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
7、事故调查组
由应急管理局(安监分局)牵头,公安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部门组成,可根据需要由应急指挥中心安排增加其他相关部门。
(1)负责协助现场勘察、取证,搜集、整理与事故有关的各种物证和资料以及证人证言;
(2)配合上级事故调查组开展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3)负责协助审查、处理事故责任人和犯罪嫌疑人。
8、善后工作组
由财政金融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应急管理局(安监分局)、法务部(政策法规室)、生态环境分局(生态环境局)组成,可根据需要由应急指挥中心安排增加其他相关部门。
(1)负责安抚受灾群众,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受伤人员的医疗赔偿工作;
(2)凡爆炸、泄漏事故或其他事故造成的污染,殃及企业财产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予以赔偿,以维护社会稳定;
(3)负责其他善后工作。
2.4 专家组
应急救援专家组由淮北市工贸专家库、危化专家库、建筑专家库、高新区安全管家等组成,专家组成员专业涵盖多个领域。由高新区应急管理局(安监分局)负责联络组织协调工作,在应急准备和应急救援中起重要的参谋作用。专家组名单见附表5。
发生突发事件时,根据需要成立专家工作组,负责对应急工作提出咨询、建议及技术指导,同时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和事件调查。主要职责有:
(1)对高新区范围内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2)事故救援时,根据事故现场事态分析与评估的结果,向应急指挥中心提出建议;
(3)为现场临时应急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4)为各单位制定相应预案提供指导。
3 运行机制
3.1 监测预警
3.1.1 预警信息来源
(1)政府监测
淮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立突发事件常规数据监测、安全评价、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建立高新区危险域数据库,划分高新区监测域,确立监测点,并重点加强对危险域的监控,认真监测、收集分析各种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及时上报高新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
(2)公众报告
人民群众发现突发公共事件预兆,应当通过电话等各种形式向高新区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或拨打110报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应急管理局(安监分局)报告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引发的事故灾难情况。
3.1.2 预警级别
本预案预警级别为四级预警:一级、二级、三级均为社会级预警、四级为高新区级预警。
一级、二级、三级预警是指发生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已超出或即将超出高新区的控制能力,而做出相应的预警。分别为Ⅰ级、Ⅱ级、Ⅲ级突发事件。
四级预警是指发生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未超出高新区的控制能力,而做出相应的预警。高新区预警指发生Ⅳ级突发事件。
3.1.3 预警方法
高新区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接受预警信息并报告应急指挥中心,应急指挥中心组织有关部门确认信息,根据事件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结合高新区实际情况对突发事件作出预警处理。
(1)应急办公室立即向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取得授权后下达预警指令,及时向相关单位发布和传递预警信息;
(2)应急办公室根据已预警突发事件的情况变化,按照应急指挥中心指令,跟进事件,通知应急小组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适时进入应急处置状态或宣布预警状态解除。
3.1.4 预警方式
预警信息通过电话、公告、会议等方式发布,由高新区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发布,并汇报高新区应急指挥中心。有关应急部门、机构或人员的联系方式见附表1。
3.1.5 预警解除
对预警信息,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根据事件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结合高新区实际情况,经风险评估,做出预警解除判断。
3.2 应急处置与救援
3.2.1 信息报告
事故现场人员发现事故后,立即拨打110报警或者报告给事发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事发单位主要负责人、公安分局或消防救援大队接事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高新区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同时报告给高新区应急管理局(安监分局)。应急指挥中心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核实处理并立即上报高新区管委会,必要时上报淮北市委、市政府。
报告或报警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单位、事故发生的时间、详细地点、事故类别、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现场救援所需的专业人员和抢险设备、器材及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等。
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可先报告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部情况。电话报告中接报者未挂断电话,报告者不得挂断电话,以免失误。
详细信息报告见图3-1信息报告程序图,有关应急部门、机构或人员的联系方式详见附表1。
图3-1 信息报告程序图
3.2.2 应急处置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3、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4、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终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启用高新区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应急物资、设备、设施、工具等;
6、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7、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8、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9、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当事态发展迅速,得不到控制,事件后果即将超出高新区处置能力,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时,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请求上级政府应急支援,扩大应急。
实施扩大应急时,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增加应急救援力量,进行公众动员,加大技术、装备、物资、资金等保障力度,服从统一指挥,协助配合,努力控制事态发展。
3.2.3 信息发布
由党政办公室(督查考核办公室)负责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并会同上级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和实施。
信息发布本着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未经许可,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散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所有对外发布的信息要统一登记、存档。
3.2.4 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指挥部确认,由高新区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或上级政府部门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3.3 恢复与重建
3.3.1 善后处置
善后处理工作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提供必要的支持。对突发事件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高新区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3.3.2 调查评估
高新区安委会相关职能部门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组,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决策能力、应急保障能力、预警预防能力、现场处置能力、恢复重建能力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并向高新区安委会作出报告。
3.3.3 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需要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援助的,由高新区管委会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提出请求。高新区管委会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和意见,按有关规定报批实施。高新区安委会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突发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情况,以及恢复重建计划、措施,积极争取上级部门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支持。
4 准备与支持
4.1 通信保障
由应急管理局(安监分局)负责承接事故报告,通知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和各应急小组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及时向管委会主要领导报告事故经过和抢险救援工作情况,落实各级领导同志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收集、分析、处理及上报应急相关信息;负有救援任务的部门、单位和人员的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要及时报告高新区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经济发展局(营商办、投资促进局、商务局)负责应急指挥中心与各应急小组之间的通讯保障。
4.2 应急队伍和技术保障
应急管理局(安监分局)为高新区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安全防护、事故调查和生产恢复提供技术支持;
公安分局、消防救援大队和高新区党员先锋队为救援骨干力量,负责抢险救援装备、技术和个体防护的支持;
高新区有关部门(单位)和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服从高新区应急指挥中心的调动;救援人员在救援过程中注意安全防护,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应急救援器材进行登记造册,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社会救援力量为救援后备力量。
4.3 抢险救援物资装备保障
高新区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制定应急救援物资供应保障方案,协调和储备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车辆);
生产经营单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救治药品。
4.4 交通运输保障
市公安局支队交警三、四大队负责制定运输抢险应急实施方案,明确抢险运输单位和抢险车辆,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的运送、负责组建道路抢修队伍,在道路受损时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
负责制定交通处置应急实施方案,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
4.5 经费保障
财政金融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在财政预算中储备足额的应急救援资金,用于更新救援设备,应急救援队伍补贴、保险,征用物资的补偿等;
有关部门准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资金和物资;
生产经营单位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的储备。
4.6 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支队交警三、四大队负责制定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应急实施方案,组织指挥相关人员进行事故现场的警戒隔离以及人员疏散。
按指令实施交通管制,对危害区外围交通路口实施定向、定时封锁、严格控制进出事故现场的人员;
指引应急救援车辆进入现场,及时疏通交通堵塞,保障车辆顺利通行。
4.7 医疗卫生保障
社会事业发展局负责受伤人员的救护工作,制定受伤人员的救治方案,确定救治医院,组建医疗救护队伍,配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
负责调配现场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及时报告伤员救治情况和需要增援的急救医药、器材及资源情况。
4.8 群众生活保障
社会事业发展局负责有关单位,对紧急疏散人员进行安置;可以征用机关、公司、工厂等场所,必要时也可征用宾馆等作为临时避难场所,调用生活物资,组织社会救济,妥善解决灾民的吃、穿、住等问题。
4.9 法治保障
参加应急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人员要按照《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杜绝侵害公众利益、失职、渎职、行政不作为和行政乱作为等行为的发生。
5 预案管理
5.1 应急预案培训
5.1.1 宣传教育
各部门要通过网络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预案和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个体的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全社会的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5.1.2 人员培训
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把应急管理知识作为各级领导、公务人员培训的重要教学内容;在各领域中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的专业技能培训;频次为每半年培训一次。
5.2 应急预案演练
高新区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要按照“统一规划,分项实施,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协同有关部门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付诸实施。高新区有关部门每两年应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各部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5.3 应急预案修订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1)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级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3)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应急演练或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的。
若不存在以上情况,至少每三年组织一次本预案的评审,并根据评审结论组织修订。记录每次预案修订情况并归档。
5.4 应急预案备案
本预案由高新区管委会报淮北市人民政府备案或备查。
5.5 应急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本预案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高新区有关部门和各事发地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并制定相应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