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高新区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淮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发布时间:2024-05-27 09:54 字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开展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纠正和处理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机关政府公开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淮北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本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人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追究责任。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

第六条 本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追究其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未按规定及时公开应公开的政府信息或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四)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完整或虚假公开的,未及时澄清虚假和不完整信息的;

(六)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七)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对评议反映出的问题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八)未依法办理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复议职责的;

(九)违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责任追究方式和程序

第七条 本机关工作人员有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通过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调离工作岗位、行政处分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 本机关对内部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由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会同监察机构提出追究建议,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市政务公开办公室、监察机关和上一级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对本机关或个人进行责任追究的,提出追究建议,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纪检监察处理或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法定程序,提请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机关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工作人员,不仅要及时停止和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上级相关部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淮北高新区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