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绿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绿拍DRAM内存颗粒、NAND闪存颗粒拆解回收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安徽绿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绿拍DRAM内存颗粒、NAND闪存颗粒拆解回收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安徽绿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拟在现有厂区内投资建设绿拍DRAM内存颗粒、NAND闪存颗粒拆解回收项目,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5万元,占总投资5.5%。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购置芯片自动拆板机、芯片自动除锡机、芯片自动分选机、芯片全自动摆盘机、测试机等设备,新建DRAM内存颗粒、NAND闪存颗粒拆解回收生产线。项目建成后可实现年拆解回收、翻新维修DRAM内存颗粒、NAND闪存颗粒共50万颗的生产能力。项目建设内容与淮北高新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发展局备案(项目代码:2609-340661-04-02-401606)内容一致,不分期建设。
二、根据你公司委托安徽西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编制主持人:赵海佟,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20210503521000000005,信用编号:BH048258)编制的《报告表》结论,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淮北高新区总体规划要求。项目建设在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能满足环境保护的要求。我局在受理与批前公示期内未收到关于该项目的反对意见。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考虑,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中位置、内容、工艺、规模建设。
三、该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仅涉及设备安装,施工期较短。在施工期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间环境保护管理,防止施工废水、扬尘、固废、噪声等污染环境。
2、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除锡工序、回流焊工序产生的废气经干式过滤箱+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达标后排放。项目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参照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5部分:电子工业》(DB34/4812.5-2024)表3中的限值要求,厂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限值要求。厂界锡及其化合物、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限值要求。
3、原则同意报告表提出的污水处理方案。项目采取雨污分流,雨水直接进入市政管网;项目生活污水依托现有厂区隔油-化粪池预处理设施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及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要求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进龙湖工业园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后,最终排入龙河。
强化厂区建筑的分区防渗处理,落实《报告表》中对各个分区的防渗措施要求,做好危废暂存间、隔油-化粪池(现有)等重点防渗区域的防腐防渗工作,防止污染地下水。
4、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吸声、减振等措施进行噪声治理,加强厂区和厂界周围绿化,确保厂界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要求。
5、落实报告表出的固废处置措施,加强对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项目危险废物(废电路板、废芯片、锡渣、超声清洗废液、废过滤棉、废活性炭等)应委托有资质的处置单位安全处置,防止污染环境;危险废物在厂内暂贮,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规定的要求;项目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废包装材料、SSD和主板废外壳)集中收集后分类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委托高新区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6、加强日常风险防范工作,建立应急指挥机构,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降低风险事故发生的几率及危害程度。项目环保“三同时”验收前,应按规定完成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工作;同时按照安全应急法律法规要求,做好废气治理设施、危废暂存间等环保设备运行、维护过程中的安全应急管理。
7、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它污染防治措施,采纳报告表提出的建议,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建设单位须切实履行全过程的环评信息公开机制,项目审批后要做到开工前、施工过程、项目建成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各项信息的公开。
五、项目工程建设中应同步进行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环保投资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企业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监测、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公示;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正式运营。
项目在正式投入生产前,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要求,变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持证排污。
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我局报告,并重新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待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六、市高新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项目日常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61-3197812(淮北市高新区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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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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