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华润金蟾药业有限公司华润金蟾抗病毒口服液产能提升及节能降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安徽华润金蟾药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华润金蟾抗病毒口服液产能提升及节能降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安徽华润金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淮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龙湖工业园龙发路39号,该公司一期项目工程于2012年9月26日由原淮北市环境保护局以环验[2012]14号文批复阶段性竣工环保验收,同意一期年产1.6亿支水针剂、2000万袋软袋大输液、5000万支口服液、2.3亿粒硬胶囊剂、1亿片片剂、600吨配方颗粒生产线投入正式运营;项目二期工程于2016年9月18日由原淮北市环境保护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以环开验[2016]11号文批复二期工程竣工环保验收,同意二期年加工成品中药配方颗粒提取物干粉500吨及年加工成600吨浓缩浸膏生产线投入正式运营;醇提取车间项目于2018年4月22日,完成环境保护竣工自主验收,增加年提取中药材浸膏400吨的生产能力;中药提取改扩建项目于2022年4月16日,完成环境保护竣工自主验收,年新增配方颗粒1400吨、提取干粉2000吨、中药浸膏600吨;华润金蟾中药配方颗粒提取三期建设项目于2023年8月26日,完成环境保护竣工自主验收,增加年处理中药原材料6000吨,年产中药配方颗粒提取物干粉1100吨的生产能力。
本项目位于现有厂址内,不新增占地,属改扩建项目。项目拟在现有产能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中药口服液生产能力,主要改造内容为:对金蟾口服液车间、醇提车间新增工艺设备、更换高耗能设备以及配套的公用设施,改造后醇提车间、口服液车间可增加产能18040万支的抗病毒口服液,最终可形成年产约2.4亿支(含原环评6000万支)的抗病毒口服液的生产能力。项目总投资1603.8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40万元,占总投资15%。项目建设内容与淮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发展局备案(项目代码:2404-340661-04-02-837974)内容一致,不分期建设。
二、根据你公司委托安徽碧清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编制主持人:李莉,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11353143509310004,信用编号:BH010297)编制的《报告表》结论,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淮北高新区总体规划要求。项目建设在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能满足环境保护的要求。我局在受理与批前公示期内未收到关于该项目的反对意见。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考虑,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中位置、内容、工艺、规模建设。
三、该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仅涉及设备安装,施工期较短。在施工期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间环境保护管理,防止施工废水、扬尘、固废、噪声等污染环境。
2、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废气主要为污水处理站(依托现有)处理废水过程中产生的恶臭气体以及药渣间(依托现有)产生中药异味。项目新增污水处理产生的恶臭气体依托现有污水处理站除臭设备(生物滤床)处理达标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新增药渣(浸膏杂质、过滤杂质等)依托现有药渣间贮存,产生的中药异味采取封闭+集气收集后,排入现有污水处理站除臭设备(生物滤床)处理达标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
项目污水处理站(药渣间)的有组织恶臭气体氨、硫化氢、臭气浓度和非甲烷总烃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310005—2021)中表3 污水处理站废气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无组织恶臭气体氨及硫化氢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中的二级标准;无组织恶臭气体臭气浓度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310005-2021)中相关限值要求;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标准限值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应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310005-2021)限值要求。
3、原则同意报告表提出的污水处理方案。项目厂区实行雨污分流,雨水排至厂区雨水管网。项目不新增生活污水,生产废水经厂区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要求(接管标准未列入的污染物排放指标按《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6-2008)表2标准执行)后,通过开发区污水管网进入龙湖工业园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最终排入龙河。
4、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音、隔声、吸声、减振等措施进行噪声治理,加强厂区和厂界周围绿化,确保厂界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要求。
5、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固废处置措施,加强对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项目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浸膏杂质、过滤杂质、包装盒、干化后的污泥、废活性炭(纯水制备)、废滤芯(纯水制备)、反渗透膜(纯水制备)等)集中收集后分类综合利用或委托处置;生活垃圾委托高新区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6、加强日常风险防范工作,按拟建工艺修订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降低风险事故发生的几率及危害程度。项目环保“三同时”验收前,应按规定完成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工作;同时按照安全应急法律法规要求,做好环保设备运行、维护过程中的安全应急管理。
7、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它污染防治措施,采纳报告表提出的建议,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建设单位须切实履行全过程的环评信息公开机制,项目审批后要做到开工前、施工过程、项目建成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各项信息的公开。
五、项目工程建设中应同步进行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环保投资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企业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监测、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公示;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正式运营。
项目在正式投入生产前,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要求,变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持证排污。
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我局报告,并重新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待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六、市高新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项目日常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61-3197812(淮北市高新区生态环境分局)
通讯地址:淮北市梧桐中路20号
邮 编:235000
2025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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