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淮北宁丰木业有限公司宁丰定向刨花板生产线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淮北宁丰木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宁丰定向刨花板生产线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淮北宁丰木业有限公司在实际生产过程中,发现带式干燥机直接干燥存在安全隐患,因此该公司拟在现有厂区内建设宁丰定向刨花板生产线升级改造项目。该项目不新增产能,主要改造内容为:将带式干燥机直接干燥改为间接干燥(通过热交换空气干燥)。热能中心烟气全部用于滚筒干燥机干燥。同时由于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需求减少两台长材刨片机,增加三台环式刨片机和一台旋切机进行刨花制备,同步配套除尘设施,刨花制备仍保持年加工620000吨木材原料的生产能力,原环评年产45万立方米刨花板生产能力不变(40万立方米定向刨花板和5万立方米OSB板)。该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996万元,占总投资的33.2%。项目已在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备案(项目代码:2508-340661-04-02-519194)。
二、根据你公司委托安徽博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主持人:陈双双,信用编号:BH042712,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20201103532000000013)编制的《报告表》结论,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淮北高新区总体规划要求。项目建设在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能满足环境保护的要求。我局在受理与批前公示期内未收到关于该项目的反对意见。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考虑,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中位置、内容、工艺、规模建设。
三、该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仅涉及设备安装,施工期较短。在施工期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间环境保护管理,防止施工废水、扬尘、固废、噪声等污染环境。
2、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刨片制备工段新建设备产生的含尘废气,拟采取“密闭吸尘罩+旋风除尘+布袋收尘器”处理达标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
带式干燥机直接干燥改为间接干燥,带式干燥介质改为单一的热交换空气,干燥后的余热空气经新增1根25米高排口排放。
热能中心燃烧烟气采取现有“SNCR脱硝+多管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净化处理后,通过密封烟道进入滚筒干燥机对物料干燥,干燥后尾气经现有湿式静电除尘达标后,通过61米排气筒排放。
项目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执行《木材加工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4810—2024)表1相关污染物排放限值。
该项目不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全厂粉尘、SO2、NOx、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须满足淮北市生态环境局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烟粉尘:56.497t/a、SO2:24.291t/a、NOx:135.144t/a、挥发性有机物:8.61t/a)。
3、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音、隔声、减振等措施进行噪声治理,加强厂区和厂界周围绿化,确保厂界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要求。
4、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固废处置措施,加强对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该项目固体废物主要为除尘器收集的木粉尘和滚筒干燥废气除尘收集的烟灰尘,其中除尘器收集的木粉尘送热能中心焚烧处理;滚筒干燥废气除尘收集的烟灰尘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场所,定期外售给物资回收部门综合利用。
5、该项目不新增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
6、加强日常风险防范工作,完善应急指挥机构,修订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降低风险事故发生的几率及危害程度。项目环保“三同时”验收前,应按规定完成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工作;同时按照安全应急法律法规要求,做好废气治理设施等环保设备运行、维护过程中的安全应急管理。
7、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它污染防治措施,采纳报告表提出的建议,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建设单位须切实履行全过程的环评信息公开机制,项目审批后要做到开工前、施工过程、项目建成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各项信息的公开。
五、项目工程建设中应同步进行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环保投资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企业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监测、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公示;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正式运营。
项目在正式投入生产前,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要求,变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持证排污。
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我局报告,并重新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待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六、市高新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项目日常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61-3197812(淮北市高新区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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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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