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环高行 [2025]14号)关于《安徽智创新能源有限公司智创污泥基生物质燃料循环经济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安徽智创新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安徽智创新能源有限公司智创污泥基生物质燃料循环经济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审批申请的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安徽智创新能源有限公司拟在淮北高新区新区投资建设智创污泥基生物质燃料循环经济项目。项目总投资2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10万元,占总投资1.05%。项目占地面积26370.52平方米,购置粉碎机、搅拌机、皮带给料机、气化炉、热风炉、污泥仓、刮板机、斗式提升机等生产设备及其他配套设备,建设两条污泥基生物质颗粒燃料生产线并配套建设供配电、给排水等附属工程。项目建成后可实现年处置污泥16.5万吨及年生产污泥基生物质颗粒燃料35万吨的生产能力,其中一期年处置污泥9.9万吨、年生产污泥基生物质颗粒燃料15万吨,二期年处置污泥6.6万吨、年生产污泥基生物质颗粒燃料20万吨。项目建设内容与安徽淮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发展局对投资项目备案(项目代码:2412-340661-04-01-420808)内容一致。项目分二期建设。
二、根据你公司委托安徽西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编制主持人:赵海佟,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20210503521000000005,信用编号:BH048258)编制的《报告表》结论,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淮北高新区总体规划要求。项目建设在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能满足环境保护的要求。我局在受理与批前公示期内未收到关于该项目的反对意见。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考虑,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中位置、内容、工艺、规模建设。
三、该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单位应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及本次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设置环保设施投资概算,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间环境保护管理,防止施工废水、扬尘、固废、噪声等污染环境。施工场地内须经常洒水抑尘,减少施工过程及物料运输引起的扬尘;施工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及时清运,妥善处置。
2、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污泥暂存、搅拌工序及污水处理站运行产生的恶臭气体采取“集气设施收集+生物除臭塔”处理达标后,通过不低于20m高排气筒排放;项目气化炉使用的生物质原料为本项目自产的生物质颗粒燃料,气化炉气化气经净化处理后进入热风炉燃烧,产生的热烟气对后续物料进行烘干后,汇同闪蒸干化废气及三回程烘干废气一并处理。项目闪蒸干化废气、三回程烘干废气采取“低氮燃烧+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SNCR+湿法脱硫喷淋塔+除雾器”处理达标后,通过不低于20m高排气筒排放;项目破碎、粉碎工序产生的含尘废气采取“负压收集+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通过不低于20m高排气筒排放;项目造粒工序产生的含尘废气采取“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通过不低于20m高排气筒排放;食堂油烟采取油烟净化器处理达标后排放。项目须加强粉尘无组织措施,采取密闭措施,加设喷淋抑尘措施,尽可能减少粉尘无组织排放。
项目粉尘(破碎、粉碎、造粒工序)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标准限值;项目粉尘(闪蒸干化、三回程烘干工序)排放须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 号)中相关排放限值要求;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的相关限值;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须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 号)中相关排放限值要求,食堂油烟排放参照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1-2001)中相关标准。
同时,项目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须满足淮北市生态环境局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全厂颗粒物:9.198t/a,二氧化硫:13.260t/a,氮氧化物:13.924t/a;其中一期颗粒物:4.460t/a,二氧化硫:6.630t/a,氮氧化物:6.962t/a;二期颗粒物:4.738t/a,二氧化硫:6.630t/a,氮氧化物:6.962t/a。)。
3、原则同意报告表提出的污水处理方案。项目采取雨污分流,雨水直接进入园区雨水管网;生活污水、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化粪池预处理后,汇同生产废水进入污水处理站(A2/O处理工艺)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及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要求后,进入淮北蓝海水处理有限公司进一步深度处理,处理达标后部分作为申皖电厂中水回用,剩余部分排入萧濉新河。
项目须按规范要求安装在线监控设备,规范化设置排污口。
地下水实行分区防控,严格落实污泥贮存场所、危废暂存间、污水处理站、污水管线等重点防控区域及其他区域一般防控区域的防渗措施,防止废水污染地下水。
4、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音、隔声、吸声、减振等措施进行噪声治理,加强厂区和厂界周围绿化,确保厂界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要求。
5、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固废处置措施,项目危险废物(废润滑脂桶、废焦油等)应委托有资质的处置单位安全处置,防止污染环境;危险废物在厂内暂贮,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规定的要求;产生的一般固体(废包装材料、污泥基生物质颗粒燃料渣、粉尘、脱硫渣、污泥等)集中收集后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6、加强日常风险防范工作,建立应急指挥机构,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降低风险事故发生的几率及危害程度。项目环保“三同时”验收前,应按规定完成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工作;同时按照安全应急法律法规要求,做好废气治理设施、危废暂存间等环保设备运行、维护过程中的安全应急管理。
7、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它污染防治措施,采纳报告表提出的建议,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建设单位须切实履行全过程的环评信息公开机制,项目审批后要做到开工前、施工过程、项目建成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各项信息的公开。
五、项目工程建设中应同步进行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环保投资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企业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监测、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公示;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正式运营。
项目在正式投入生产前,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要求,办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持证排污。
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我局报告,并重新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待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六、市高新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项目日常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61-3197812(淮北市高新区生态环境分局)
通讯地址:淮北市梧桐中路20号
邮 编:235000
2025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