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环高行 [2025]12号)关于《安徽省鹏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鹏捷智能终端及电子电路元器件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安徽省鹏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安徽省鹏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鹏捷智能终端及电子电路元器件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审批申请的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安徽省鹏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拟租赁淮北高新区锂电产业园B标段标准化厂房投资建设鹏捷智能终端及电子电路元器件生产线项目。项目投资约24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41万元,占总投资1%。项目占地面积375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购置贴片机、上板机、回流焊、自动绕线机及其他配套设备,并配套建设配电、消防、暖通、环保设施等附属工程。项目建成后能达到年产500万套电子智能终端的生产规模。项目建设内容与淮北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对投资项目备案(项目代码:2304-340661-04-01-70965)内容一致。项目不分期建设。
二、根据你公司委托安徽双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主持人:程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20210503534000000011,信用编号:BH026636)编制的《报告表》结论,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淮北高新区总体规划要求。项目建设在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能满足环境保护的要求。我局在受理与批前公示期内未收到关于该项目的反对意见。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考虑,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中位置、内容、工艺、规模建设。
三、该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单位应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及本次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设置环保设施投资概算,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2、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印刷、回流焊、波峰焊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集气设施收集+过滤棉吸附+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项目非甲烷总烃排放(有组织、厂区)须满足《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5部分:电子工业》(DB34/4812.5-2024)中相关标准限值;颗粒物(锡及其化合物)及非甲烷总烃排放(厂界)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相关标准限值。
同时,项目建成后非甲烷总烃、颗粒物(锡及其化合物)排放须满足淮北市生态环境局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VOCS:0.044t/a、颗粒物:0.001t/a)
3、原则同意报告表提出的污水处理方案。项目采取雨污分流,雨水直接进入园区雨水管网;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接管淮北蓝海水处理有限公司进一步深度处理,处理达标后部分作为申皖电厂中水回用,剩余部分排入萧濉新河。
项目接管废水排放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的三级标准限值及淮北蓝海水处理有限公司接管限值。
地下水实行分区防控,严格落实事故池(依托)、危险废物暂存间等重点防控区域及其他区域一般防控区域的防渗措施,防止废水污染地下水。
4、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音、隔声、吸声、减振等措施进行噪声治理,加强厂区和厂界周围绿化,确保厂界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要求。
5、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固废处置措施,项目危险废物(废包装瓶(沾染有毒有害物质的)、废过滤棉、废抹布、废胶、废PCB板、废液压油及废活性炭等)应委托有资质的处置单位安全处置,防止污染环境;危险废物在厂内暂贮,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规定的要求;产生的一般固体(废包装材料、废焊渣、废滤芯和过滤杂质等)集中收集后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6、加强日常风险防范工作,建立应急指挥机构,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降低风险事故发生的几率及危害程度。项目环保“三同时”验收前,应按规定完成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工作;同时按照安全应急法律法规要求,做好废气治理设施、危废暂存间等环保设备运行、维护过程中的安全应急管理。
7、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它污染防治措施,采纳报告表提出的建议,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建设单位须切实履行全过程的环评信息公开机制,项目审批后要做到开工前、施工过程、项目建成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各项信息的公开。
五、项目工程建设中应同步进行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环保投资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企业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监测、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公示;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正式运营。
项目在正式投入生产前,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要求,办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持证排污。
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我局报告,并重新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待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六、市高新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项目日常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61-3197812(淮北市高新区生态环境分局)
通讯地址:淮北市梧桐中路20号
邮 编:235000
2025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