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环高行 [2025]05号)关于《安徽天科泰新能源有限公司天科泰高性能倍率锂电池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安徽天科泰新能源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安徽天科泰新能源有限公司天科泰高性能倍率锂电池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承诺书》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淮北高新区锂电产业园A区12-13栋,在现有厂区内改扩建,主要建设年产4650万只高性能倍率锂离子电池生产线,同步配套建设环保治理设施,并淘汰部分落后生产设备,新增部分先进生产设备。该公司《天科泰年产0.5GWh高倍率锂电池及电池模块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21年3月经淮北高新产业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批复,批复产能为年产0.5GWh高倍率锂电池(即年产18650型电池约6750万只)。2021年10月该公司完成环保“三同时”阶段性自主验收,验收范围为年产0.3GWh高倍率锂电池(即年产18650型电池约4050万只)。
本项目改造完成后,将每年新增产能4650万只高性能倍率锂离子电池,全厂产能将由年产6750万只高性能倍率锂离子电池,增加至年产11400万只高性能倍率锂离子电池。
二、项目建设内容与淮北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对投资项目备案(项目代码:2403-340661-04-02-936373)内容一致。总投资1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0万元,占总投资的0.55%。项目不分建设。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及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规定,你公司及环评编制单位安徽西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应严格履行各自职责。
四、你公司提交的《安徽天科泰新能源有限公司天科泰高性能倍率锂电池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承诺书》符合自愿申请及实施环评告知承诺的行业及项目类别清单要求。
五、本项目以“告知承诺制”方式进行审批,我局不对你公司《报告表》具体内容做实质审查,不承担法律法规中关于环评审批行政部门审查环评的相关责任,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你公司和安徽西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环评编制单位)承担。
六、你公司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你公司应当在项目建成后,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且须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放污染物。项目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及时向我局报告,并重新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待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七、我局将对您公司承诺内容是否属实以及《安徽天科泰新能源有限公司天科泰高性能倍率锂电池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是否规范进行核查,并对项目单位名称、地址、建设内容等基本信息进行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请你单位严格履行承诺。对弄虚作假或不落实承诺内容的,依法撤销许可决定,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将失信单位纳入相关诚信体系。
八、市高新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本项目建设期的日常环境监管和承诺履行监督检查,并将污染防治落实情况和环保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作为检查重点。你公司应积极配合检查,及时、主动报告项目建设、污染防治和其他环保相关信息。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61-3197812(淮北市高新区生态环境分局)
通讯地址:淮北市梧桐中路20号
邮 编:235000
2025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