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环高行 [2025]04号)关于《淮北常泰普来金科技有限公司常泰液化石油气钢瓶智能制造及检测综合体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淮北常泰普来金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常泰液化石油气钢瓶智能制造及检测综合体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淮北常泰普来金科技有限公司拟在淮北高新区谷山路东、运河路北、杜庄路南投资建设常泰液化石油气钢瓶智能制造及检测综合体项目。项目分三期建设,一期项目投资14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60万元,占总投资1.14%。一期占地面积约50亩,新建智能燃气储备充装站、钢瓶检测车间、钢瓶底座生产车间同步配套购置液化石油气钢瓶检测线、处置(回收)线、钢瓶底座生产线及液化石油气充装线。一期项目建成后将形成年检测30万只液化石油气钢瓶,年处置(回收)100万只钢瓶、年生产650万只钢瓶底座及年充装液化石油气7000吨的生产能力。项目建设内容与淮北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对投资项目备案(项目代码:2407-340661-04-01-884415)内容一致。项目分三期建设,本次评价为一期项目。
二、根据你公司委托安徽碧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主持人:费勤勇,职业资格证书号:2014035340350000003508340073,信用编号:BH015040)编制的《报告表》结论,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淮北高新区总体规划要求。项目建设在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能满足环境保护的要求。我局在受理与批前公示期内未收到关于该项目的反对意见。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考虑,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中位置、内容、工艺、规模建设。
三、该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单位应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及本次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设置环保设施投资概算,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间环境保护管理,防止施工废水、扬尘、固废、噪声等污染环境。施工场地内须经常洒水抑尘,减少施工过程及物料运输引起的扬尘;施工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及时清运,妥善处置。
2、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使用液化石油气作为热源,使用的水性油墨应符合《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要求。项目底座生产车间及钢瓶检测车间抽残废气(非甲烷总烃)拟采取“集气设施收集+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经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底座生产及检测工序焚烧废气拟采取“淋喷+高压静电除尘”处理达标后,经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切割工序产生的含尘废气经“负压收集+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抛丸工序产生的含尘废气经“设备密闭+布袋除尘”处理达标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喷塑工段产生的含尘废气经滤筒除尘(滤芯回收)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固化(静电喷塑)及印字(水性油墨)工序产生废气(非甲烷总烃)拟采取“集气设施收集+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经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固化(静电喷塑)燃烧废气经布袋除尘处理达标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液化石油气充装站运营产生废气(非甲烷总烃)拟采用“密闭地埋式压力罐贮存+气相平衡系统装卸”处理达标后排放;食堂油烟采取油烟净化器处理达标后排放。
项目焚烧炉废气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的相关标准及《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中要求的排放限值(颗粒物30mg/m3、二氧化硫200mg/m3、氮氧化物300mg/m3);其他工序颗粒物、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相关标准;抽残、加气站产生的无组织非甲烷总烃(厂区内)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印字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安徽省地方标准《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4部分:印刷工业》(DB34/4812.4-2024)要求;固化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安徽省地方标准《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要求;食堂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小型”排放限值要求。同时,项目粉尘、VOCs、SO2、NOx排放须满足淮北市生态环境局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颗粒物:1.2t/a,SO2:0.12t/a,NOx:0.98t/a,非甲烷总烃:0.04t/a)。
3、原则同意报告表提出的污水处理方案。项目采取雨污分流,雨水直接进入园区雨水管网;喷淋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水压测试废水、气密测试废水、生活污水、保洁废水经化粪池处理,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及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要求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排入淮北市蓝海水处理有限公司进一步处理,最终部分排入萧濉新河,部分作为中水回用。
地下水实行分区防控,严格落实危废库、化粪池、隔油池、机油库、事故池、灌装间、卸车区、储罐区、加气泵房等重点防控区域及一般固废区、生产区等一般防控区域及办公楼、原料区、产品区等简单防控区的防渗措施,防止废水污染地下水。
4、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音、隔声、吸声、减振等措施进行噪声治理,加强厂区和厂界周围绿化,确保厂界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要求。
5、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固废处置措施,加强对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项目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的处置单位安全处置,防止污染环境。危险废物(废活性炭、废机油、废切削液、废液压油、液化石油气储罐检修残液、废油墨瓶、废网板、废弃含油抹布等)在厂内暂贮,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规定的要求。项目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废物边角料、不合格品、废角阀、废钢丸、除锈粉尘、除烟粉尘、切割粉尘、喷塑粉尘等)集中收集后综合利用或由物资公司回收;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高新区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6、加强日常风险防范工作,建立应急指挥机构,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降低风险事故发生的几率及危害程度。项目环保“三同时”验收前,应按规定完成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工作;同时按照安全应急法律法规要求,做好废气治理设施、危废暂存间等环保设备运行、维护过程中的安全应急管理。
7、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它污染防治措施,采纳报告表提出的建议,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建设单位须切实履行全过程的环评信息公开机制,项目审批后要做到开工前、施工过程、项目建成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各项信息的公开。
五、项目工程建设中应同步进行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环保投资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企业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监测、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公示;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正式运营。
项目在正式投入生产前,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要求,办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持证排污。
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我局报告,并重新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待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六、市高新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项目日常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61-3197812(淮北市高新区生态环境分局)
通讯地址:淮北市梧桐中路20号
邮 编:235000
2025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