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环高行 [2023]13号)关于《萃星(安徽)循环科技有限公司
萃星循环年回收处理4万吨废旧锂电池及材料制备项目(一二期)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萃星(安徽)循环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萃星循环年回收处理4万吨废旧锂电池及材料制备项目(一二期)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萃星(安徽)循环科技有限公司拟在安徽淮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区建设萃星循环年回收处理4万吨废旧锂电池及材料制备项目(一二期),本次评价仅针对项目一、二期工程建设年处理废旧锂电池能力2.6万吨,剩余1.4万吨年处理废旧锂电池能力不在本次评价范围内。项目总投资6006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963万元,占总投资3.27%。项目占地面积约88亩,分两期建设,一期工程主要建设1栋生产车间、1栋综合楼、1座仓库,同时购置相关生产线设备,配套建设公用工程站、污水处理站等其他辅助设施、储运工程、环保工程等;二期工程主要建设1栋生产车间,同时购置相关生产线设备,配套建设环保工程(其中综合楼、仓库、公用工程站、污水处理站等均依托一期工程)。项目建成后,将形成年处理废旧锂电池、正极片废料、负极片废料2.6万吨的处理能力(一、二期各处理废旧锂电池1.3万吨)。与淮北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对投资项目备案(项目代码:2305-340661-04-01-527633)内容一致。
二、根据你公司委托安徽睿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主持人:伍红亮,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201805035340000010,信用编号:BH012127)编制的《报告书》结论,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淮北高新区总体规划要求。项目建设在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能满足环境保护的要求。我局在受理与批前公示期内未收到关于该项目的反对意见。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考虑,同意该项目按报告书中位置、内容、工艺、规模建设。
三、该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单位应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及本次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设置环保设施投资概算,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间环境保护管理,防止施工废水、扬尘、固废、噪声等污染环境。施工场地内须经常洒水抑尘,减少施工过程及物料运输引起的扬尘;施工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及时清运,妥善处置。
2、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关于大气污染物的防治措施。
(1)项目一期:
①预处理生产工序:粗破废气、烘干废气采用“密闭收集+热力焚烧+急冷+布袋除尘+两级碱喷淋”处理达标后通过20m高排气筒排放;破碎筛分废气采用“布袋除尘+干式过滤装置+活性炭吸脱附系统+燃烧”达标后通过20m高排气筒排放。
②混酸焙烧生产工序:混酸废气采用“密闭收集+热力焚烧+急冷+布袋除尘+两级碱喷淋”处理达标后通过20m高排气筒排放;焙烧废气采取“旋风除尘(设备自带)+两级碱喷淋+除湿器+活性炭吸脱附系统+燃烧”处理达标后通过20m高排气筒排放。
③酸浸除杂废气、萃取废气采用“密闭收集+两级碱喷淋+除湿器+活性炭吸脱附系统+燃烧”处理达标后通过20m高排气筒排放。
④硫酸钠蒸发结晶产生的废气经“密闭收集+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通过20m高排气筒排放。
⑤三元正极片再生生产工序:振动筛分废气、溶剂回收废气经“密闭收集+水喷淋+除湿器+活性炭吸脱附系统+燃烧”处理达标后通过20m高排气筒排放;三元正极片再生废气研磨废气经“密闭收集+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通过20m高排气筒排放。
⑥LFP正极片再生、负极片再生生产线产生的干燥、研磨废气经“密闭收集+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通过20m高排气筒排放。
⑦罐区废气经“密闭收集+两级碱喷淋+除湿器”处理达标后通过20m高排气筒排放。
(2)项目二期:
①预处理生产工序:粗破废气、烘干废气采用“密闭收集+热力焚烧+急冷+布袋除尘+两级碱喷淋”处理达标后通过20m高排气筒排放;破碎筛分废气采用“布袋除尘+干式过滤装置+活性炭吸脱附系统+燃烧”达标后通过20m高排气筒排放。
②混酸焙烧生产工序:混酸废气采用“密闭收集+热力焚烧+急冷+布袋除尘+两级碱喷淋”处理达标后通过20m高排气筒排放;焙烧废气采取“旋风除尘(设备自带)+两级碱喷淋+除湿器+活性炭吸脱附系统+燃烧”处理达标后通过20m高排气筒排放。
③酸浸除杂废气、萃取废气采用“密闭收集+两级碱喷淋+除湿器+活性炭吸脱附系统+燃烧”处理达标后通过20m高排气筒排放。
④碳酸锂沉锂生产工序:酸化废气经“密闭收集+两级碱喷淋+除湿器”处理达标后通过20m高排气筒排放;干燥、包装废气经“密闭收集+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通过20m高排气筒排放。
⑤硫酸锰蒸发结晶工段、硫酸镍钴蒸发结晶工段、磷酸锂沉锂工段产生的干燥、包装废气经“密闭收集+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通过20m高排气筒排放。
⑥三元正极片再生生产工序:振动筛分废气、溶剂回收废气经“密闭收集+水喷淋+除湿器+活性炭吸脱附系统+燃烧”处理达标后通过20m高排气筒排放;三元正极片再生废气研磨废气经“密闭收集+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通过20m高排气筒排放。
⑦LFP正极片再生、负极片再生生产线产生的干燥、研磨废气经“密闭收集+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通过20m高排气筒排放。
项目预处理、混酸、酸浸除杂、萃取及蒸发结晶、沉锂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氯化氢、硫酸雾、氟化物、非甲烷总烃、镍及其化合物等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钴及其化合物、锰及其化合物参照《无机化工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标准限值进行控制;焙烧炉、废气焚烧系统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中要求控制限值;焙烧炉产生的氟化物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4排放限值;焙烧炉产生的硫酸雾、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二噁英类参照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中标准限值;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规定的限值要求。
同时,项目粉尘、VOCs、SO2、NOX排放须满足淮北市生态环境局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单位:吨/年)(烟粉尘:5.707、VOCs:11.524、SO2:0.346、NOX:2.156)。
项目环境防护距离250米内不得新建医院、学校、居住区等环境敏感目标。
3、项目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强化节水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原则同意《报告书》提出的污水处理方案。树脂再生产生的含氟废水通过投加生石灰沉氟后回用于“两级碱喷淋”;车间保洁废水回用于酸浸除杂工序;碱喷淋塔废水通过投加生石灰沉氟后循环使用不外排;水喷淋塔废水进入精馏系统回收废水中的有机溶剂不外排;反铁废水经除油+絮凝沉淀(车间内)处理后与初期雨水一起进综合污水处理站(中和调节+混凝沉淀)处理后与冷却循环系统排水、纯水制备浓水和经化粪池处理后的生活污水一同排入园区污水管网进淮北蓝海水处理有限公司进一步处理。项目水污染物排放须满足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相关限值要求。同时,项目须按环保相关规范要求设置水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设施。
4、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音、隔声、吸声、减振等措施进行噪声治理,加强厂区和厂界周围绿化,确保厂界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要求。
5、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固废处置措施,加强对固体废弃物的环境管理。项目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的处置单位安全处置,防止污染环境。危险废物(精馏滤渣、废活性炭、化学原料包装物、含油抹布、手套、废润滑油、废油桶等)在厂内暂贮,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规定的要求。项目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外壳、隔膜、非化学原料包装物等一般固废均外售综合利用或由物资公司回收;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处理;滤渣委托专门单位处置;海绵铜、铁铝渣、氟化钙渣、污泥需开展危废属性鉴定,若鉴定结果为危废,则需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理处置,在鉴别结果未明确前,暂按危险废物从严管理。
6、强化厂区建筑的分区防渗处理,落实《报告书》中对各个分区的防渗措施要求,做好预处理区、混酸焙烧区、水浸区、除氟区、酸浸区、萃取区、结晶区、极片再生区、化学品库、污水处理站、事故池、初期雨水池、危废库、罐区以及废水收集管沟等重点防渗区域的防腐防渗工作,防止污染地下水。落实《报告书》关于地下水监测有关要求,在厂区及上下游位置设置地下水跟踪监测井3个,每年监测一次,确保地下水水质安全。
7、加强日常风险防范工作,建立应急指挥机构,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设置事故池(1300立方)和初期雨水池(1100立方),降低风险事故发生的几率及危害程度。项目环保“三同时”验收前,应按规定完成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工作。
8、优化设备选型及工艺设计,提升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水平。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其它污染防治措施,采纳报告书提出的建议,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建设单位须切实履行全过程的环评信息公开机制,项目审批后要做到开工前、施工过程、项目建成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各项信息的公开。
五、项目工程建设中应同步进行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环保投资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企业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监测、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公示;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正式运营。
项目在正式投入生产前,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要求,办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持证排污。
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我局报告,并重新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待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六、市高新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项目日常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61-3197807(淮北市高新区生态环境分局)
通讯地址:淮北市杜集区梧桐中路20号
邮 编:235000
202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