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环开行 [2022]13号)关于《年处理10万吨废轮胎再生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淮北普来金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年处理10万吨废轮胎再生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申请审批的报告已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淮北普来金科技有限公司拟在淮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区建设年处理10万吨废轮胎再生利用项目。项目总投资26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70万元,占总投资的2.19%。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新建1条废轮胎破碎磨粉线,3条轮胎块磨粉线以及8条再生胶生产线并同步配套办公、仓库等生产辅助设施。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处理废轮胎10万吨处理能力以及年产胶粉7.5万吨(其中5万吨自用)、钢丝2.5万吨及再生胶6万吨的生产规模。该项目已经淮北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备案。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淮北高新区总体规划要求。项目建设在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能满足环境保护的要求,我局在受理与批前公示期内未收到关于该项目的反对意见。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考虑,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中位置、内容、工艺、规模建设。
二、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单位应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及本次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设置环保设施投资概算,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间环境保护管理,防止施工废水、扬尘、固废、噪声等污染环境。施工场地内须经常洒水抑尘,减少施工过程及物料运输引起的扬尘;施工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及时清运,妥善处置。
2、原则同意报告表提出的污水处理方案。项目厂区实行雨污分流制;项目尾气碱喷淋废水、初期雨水以及直接冷却循环水排水经厂区自建污水处理站(酸碱调节+气浮+沉淀工艺)处理达标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进淮北蓝海水处理有限公司进一步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标后,汇同纯水制备废水、间接冷却水排水排入园区污水管网进淮北蓝海水处理有限公司进一步处理;项目排水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相关标准及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要求。
地下水实行分区防控,严格落实调节池、应急池及初期雨水池、危暂存库、油罐区等重点防控区域及其他车间一般防渗区域的防渗措施,防止废水污染地下水。
3、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废轮胎块磨粉线磨粉、筛分、磁选等环节产生的粉尘采取“集尘间密闭负压收集+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项目废轮胎破碎磨粉线破碎、磁选、磨粉、筛分等环节产生的粉尘采取“集气罩收集(其中磨粉、筛分环节全密闭收集)+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项目再生胶生产线混料、精炼、挤出等工段产生的废气采取“集气罩收集+除油除尘+沸石转轮+RTO焚烧”处理达标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断硫工段产生的废气采取“集气罩收集+RTO焚烧+碱喷淋”处理达标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焚烧炉采用天然气为燃料,焚烧尾气采取碱喷淋设施处理达标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有机溶剂储罐泄压废气经管道收集后焚烧炉燃烧处理达标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厂区内VOCs(污染因子以非甲烷总烃计)无组织排放浓度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中表A.1规定的限值要求。
项目颗粒物、二氧化硫、NOx、非甲烷总烃、甲苯、二甲苯等污染物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二级标准限值要求;H2S、CS2、臭气浓度等污染物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相关标准限值要求。
同时,项目烟(粉)尘、SO2、NOx、VOCs(非甲烷总烃)排放须满足淮北市生态环境局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VOCs:1.544t/a,SO2:1.894t/a,NOx:0.014t/a,烟(粉)尘:0.616t/a)。
4、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进行噪声治理,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5、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固废处置措施,加强对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项目危险废物(废吸附棉、废沸石、废机油、沾染片碱废包装等)应委托有资质的处置单位安全处置,防止污染环境;危险废物在厂内暂贮,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中相关规定的要求;项目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铁屑、胶粉、污水处理站污泥、其他废包装等)集中收集后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委托开发区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6、加强日常风险防范工作,建立应急指挥机构,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落实储罐区围堰、事故应急池等环境应急设施建设,降低风险事故发生的几率及危害程度,在正式运营前完成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7、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它污染防治措施,采纳报告表提出的建议,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建设单位须切实履行全过程的环评信息公开机制,项目审批后要做到开工前、施工过程、项目建成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各项信息的公开。
四、项目工程建设中应同步进行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环保投资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企业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监测、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公示;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正式运营。
项目在正式投入生产前,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要求,办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持证排污。
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我局报告,并重新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待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五、市高新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项目日常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61-3197807(淮北市高新区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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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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