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开发区“标准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全市开发区“标准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2月7日
全市开发区“标准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开发区“标准地”改革,持续创优“四最”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开发区“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皖政办秘〔2020〕1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在全市开发区推行“标准地”改革,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减少企业投资项目开工前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主动服务、积极作为,努力营造创新愉快、创业愉快、创造愉快的发展环境,为加快建设新阶段现代化美好淮北提供有力保障。
二、“标准地”的内涵及目标
(一)“标准地”的含义。
“标准地”是指在完成建设项目相关区域性统一评估基础上,明确建设项目投资、能耗、环境、建设、亩均税收等控制性指标履约承诺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标准地”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淮北高新区、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濉溪经济开发区、濉芜现代产业园、相山经济开发区、杜集经济开发区、烈山经济开发区等园区具备条件的新建产业项目用地管理工作。
鼓励对已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的企业投资改扩建项目执行“标准地”制度。鼓励将“标准地”指标纳入司法处置程序的存量工业用地使用权拍卖条件。探索将“标准地”制度向生产性服务业等项目延伸。各类产业集聚区、工业功能区、特色小镇等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实施“标准地”改革。
(三)“标准地”的目标要求。
加快推进淮北高新区、相山经济开发区“标准地”改革试点,2021年6月份之前推行“标准地”制度。2021年12月份之前,全市开发区全面推行“标准地”制度,新增产业用地不低于20%按照“标准地”供地。
三、重点任务
(一)开展区域评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各地在开发区确定的区域,完成区域规划环评、区域能评、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评估、文物保护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等区域性统一评估。市直有关部门依据权限,制定本市或落实省相关区域性统一评估管理细则、审批流程,并公开发布。入驻项目涉及对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有重大影响的特殊行业,或高于区域性统一评估标准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文化旅游体育局、市应急局、市防空防震办、市气象局等,各县区人民政府、淮北高新区管委会、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管委会)
(二)构建出让控制性指标体系。各地根据产业准入、功能区划和相关区域评估要求,合理提出新建产业项目“标准地”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额,具体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亩均税收(项目投产达效后,年度每亩土地纳税标准)、能耗标准(每万元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水平)、环境标准(各行业达标排放水平)等控制性指标。各地可以探索设置研发投入、就业、技术、人才、品牌等指标。控制性指标确定后,在出让公告中一同发布。(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淮北高新区管委会、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管委会)
(三)改革土地出让方式。制定“标准地”出让流程。探索创新用地竞价方式,在符合相关法定条件下鼓励企业竞报亩均税收等指标。对入驻符合开发区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符合“标准地”主导产业的项目,将区域评估成果应用于每宗土地出让方案中,向竞买者一次性告知。(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区人民政府,淮北高新区管委会、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管委会)
(四)明确承诺履约要求。用地企业取得“标准地”后,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标准地”使用协议。“标准地”使用协议需明确控制性指标、竣工验收、达产复核、违约责任等事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并对外公布清单及具体要求。用地企业作出书面承诺并完成公示后,审批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淮北高新区管委会、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管委会)
(五)加强全过程服务。根据“联合服务、各司其职”的原则,建立健全全覆盖、全过程、全链条的服务体系。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做好企业投资项目服务工作,建立“标准地”项目前期辅导机制,加强对项目前期的精准指导。相关主管部门为“标准地”项目提供全流程代办服务。探索建立各项区域评估并联审批机制。建立覆盖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股权变更等环节的跟踪服务机制。项目正常运营后,探索“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管理。(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文化旅游体育局、市应急局、市防空防震办、市气象局等,各县区人民政府,淮北高新区管委会、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管委会)
(六)探索信用监管模式。各地要结合“标准地”出让控制性指标体系和用地企业签订的“标准地”使用协议,探索建立“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信用评价体系和严重失信名单制度,将用地企业落实承诺行为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依法依规予以公开。相关评价结果和承诺履约情况与“信用淮北”“信用安徽”“信用中国”平台进行信息共享,同时作为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对认定的严重失信企业依法依规实施惩戒。(责任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淮北高新区管委会、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管委会)
(七)建立出让标准化体系。围绕事前定标准、事中作承诺、事后强监管等关键环节,研究制定“标准地”操作流程、工作指引、协议文本等,规范“标准地”出让程序。(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
四、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21年2—3月)。
各县区人民政府,淮北高新区管委会、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管委会研究制定本辖区投资、能耗、环境、亩均税收等相关控制指标。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结合实际细化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具体流程,进一步明确主体责任、程序及相关要求等。
(二)试点实施阶段(2021年4—6月)。
淮北高新区、相山经济开发区作为试点,选择合适地块,制定首宗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方案,并实施公开出让。
(三)全面实施阶段(2021年7—12月)。
各有关单位在淮北高新区、相山经济开发区试点基础上,总结借鉴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全面推广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工作,对符合适用范围的工业用地采取“标准地”出让方式供应土地。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建立“标准地”改革联席会议制度,重点研究协调“标准地”改革重大事宜,统筹指导和组织实施等工作。市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指导各地落实“标准地”改革举措。各地要加强对“标准地”出让的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推动“标准地”改革落到实处。区域评估费用由各级财政承担,项目单位免费调用评估成果。
(二)加强协同推进。各地要将“标准地”改革作为“放管服”改革及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标准地”改革要有效对接“放管服”改革、区域评估、审批制度改革、多评合一、承诺制等改革措施,充分发挥改革叠加效应。
(三)加强督办考核。将各单位“标准地”改革工作推进情况纳入全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适时采取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各地“标准地”改革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检测,进度落后的单位要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各单位要广泛宣传“标准地”改革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营商环境。
附件:全市开发区“标准地”改革联席会议制度
附件
全市开发区“标准地”改革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快推进全市开发区“标准地”改革,强化部门协作,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建立全市开发区“标准地”改革联席会议制度 (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一、主要任务
贯彻落实省、市关于“标准地”改革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指导和组织实施“标准地”改革工作;重点研究全市开发区“标准地”改革重大事宜;协调解决“标准地”改革推进过程中的重要问题;明确“标准地”改革职责任务分工,推动重大改革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实;通报工作进展,强化信息交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名单
召 集 人:王合军 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能源局)主任(局长)
副召集人:杨石磊 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能源局)副主任(副局长)
程祖银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总规划师
成 员:王兴科 市委督查考核办副主任
禹 雷 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唐成营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建管处处长
张 震 市水务局副局长
盛 杰 市文化旅游体育局(广电新闻出版局)副局长
梁敦福 市应急局(煤矿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冯诗振 市市场监管局二级调研员
张存华 市防空防震办副主任
党修伍 市气象局副局长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人担任。
三、职责分工
(一)市委督查考核办。将各单位“标准地”改革工作推进情况纳入全市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体系。
(二)市发展改革委。督促协调全市开发区“标准地”改革工作;牵头做好企业投资项目服务工作,建立“标准地”项目前期辅导服务机制,加强项目前期精准指导;制定《淮北市区域能评办事操作指南》并公开发布;对于通过区域节能审查的开发区,区域内新上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其中,需单独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实行清单管理,清单外项目实行承诺备案制和定期报告制;进一步提高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效率,更好为各开发区项目建设服务;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联络、协调和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督促、落实等工作,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县区及园区编制“标准地”出让供应计划和实施工作;负责指导县区及园区开展压覆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区域性统一评估;为“标准地”项目提供全流程代办服务;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标准地”操作流程、工作指引、协议文本等,规范“标准地”出让程序。
(四)市生态环境局。完成省级开发区环境影响区域评估工作;制定并公开我市开发区环境影响区域评估工作实施细则和审批流程;加强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适时开展现场核查。
(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标准地项目开工前,制定标准化安全交底方案并对施工企业执行信用监管,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强化疫情防控、工程关键岗位人员监管和重大危险源控制,严防建筑施工扬尘污染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
(六)市水务局。负责水资源论证、洪水影响评价、水土保持评估等区域性统一评估,制定并公开发布《淮北市开发区规划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工作实施细则》、《淮北市开发区工程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工作实施细则》、《淮北市开发区涉水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类区域评估实施细则》,细化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为“标准地”项目提供代办服务。
(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对申请资料审核(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文件、已获批准的土地储备或划拨计划、评估区域四至范围、图纸及其他相关资料),并向省文物局申请文物资源区域评估;协调具备文物勘探和考古发掘资质的单位实施文物资源区域评估工作;负责对《文物资源区域评估报告》进行初审,同时及时报请省文物局审核批准。
(八)市应急局。严格遵守原安监总局令第36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和第45号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综合监管。
(九)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研究制定“标准地”操作流程、工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规范“标准地”出让程序,推进“标准地”出让关键环节规范化标准化。配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研究制定规范性协议文本,形成标准化格式文本,简化固化“标准地”出让程序,提高效率。
(十)市防空防震办。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等区域性统一评估,制定并公开发布评估管理细则、审批流程;做好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备案,做好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施工质量和工作进度的现场监督、验收及成果的应用,并为“标准地”项目提供全流程代办服务。
(十一)市气象局。制定《淮北市开发区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专项评价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淮北市开发区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评估办事操作指南》并公开发布。在已通过区域评价的开发区,原则上开发区内所有投资项目不再做气候可行性论证专项评价。涉及安全的重点工程项目确需单独做气候可行性论证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为“标准地”项目提供全流程代办服务。
四、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根据市委、市政府负责同志指示或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主持。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记载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同时报市政府。重大事项及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按程序报市委、市政府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