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条件
公租房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他家庭成员未共同申请人。
(一)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城镇居民家庭,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下同)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住房、经营性用房或住房面积低于人均20㎡,且未享受其他方式的住房保障;
2. 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残疾、大病、孤老、军烈属等特殊保障群体,收入标准放宽至90%);
3.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应在本市城区范围内租房居住,房屋租赁合同依法备案并在租赁期内。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住房、经营性用房或住房面积低于人均20㎡;
2. 在本市用人单位工作、签订正式劳动(聘用)合同并在本市正常缴纳职工社会保险;
3.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应在本市城区内租房居住,房屋租赁合同依法备案并在租赁期内。
(三)稳定就业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住房、经营性用房;
2. 符合本市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即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
3. 在本市用人单位工作、签订正式劳动(聘用)合同并在本市正常缴纳职工社会保险;
4.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应在本市城区范围内租房居住,房屋租赁合同依法备案并在租赁期内。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保障对象,优先予以保障:
(一)对工商、税务在我区登记和注册的企业,优先予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我区引进的特殊人才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并符合保障条件的,优先予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二)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镇特困供养人员;
(三)孤寡老人、四级以上残疾人员和重大疾病救助对象;
(四)烈士遗属、伤病残退役军人等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五)消防救援人员、见义勇为人员、省部级以上劳模家庭;
(六)青年教师、青年医生、环卫工人、公交司机等住房困难家庭以及未成年子女数量较多的家庭(2孩及以上);
(七)符合省、市等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保障对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公租房保障:
(一) 拥有两辆及以上汽车或者拥有购置价在8万元以上中高档汽车的(新就业无房职工除外);
(二)已享受经济适用房等相关住房保障政策的;
(三)其他不符合公租房保障政策规定的。
咨询电话:高新区国土规划建设局 0561-31995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