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设立备案应该在什么时间进行?
根据《暂行办法》第五条,设立备案既可以选择在拟设外商投资企业取得企业名称预核准后直至营业执照签发之前这段时间办理,也可以选择在新设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后30日内办理。
一般来说,我们可以将营业执照签发前的备案称为“事先备案”,将营业执照签发后的备案称为“事后备案”。企业投资者或企业可以自行选择。这里“事”指的是“营业执照签发”时点。到目前为止,在自贸试验区试验过的外商投资企业备案也仅是事先备案。事后备案是这次备案制改革的重大突破,我们也可称之为“真正的”备案制。
工商189号文第一(三)款指出:“根据《修法决定》,境外投资者在国家规定实施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以下简称《负面清单》)以外的产业进行投资的,商务部门的备案证明不是企业进行工商登记的前置条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受理不涉及《负面清单》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申请。”
工商189号文第二(二)款进一步明确,“境外投资者在《负面清单》以外产业投资的,可以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和注销登记,无需提交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境外投资者在《负面清单》内投资的,其向登记机关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时,依法提交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复和批准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