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征集】关于征求《淮北高新区限额以下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函
征集单位:委属各部门 征集日期:[ 2022-11-07 ] 至 [ 2022-11-09 ]
状态:已过期
委属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高新区限额标准以下项目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加强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102 号)、《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淮政办[2021]1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请结合实际提出意见建议,并于2022年11月9日前反馈至财政金融局,逾期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赵玲祥 电话:3199287
附件:淮北高新区限额以下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淮北高新区财政金融局
2022年11月7日
网友意见
结果反馈
单位 | 序号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备注 |
党政办公室 | 无意见 | / | ||
法务部 | 建议明确限额以下政府购买服务领导小组 职能 |
已采纳 | ||
经济发展局 | 无意见 | / | ||
科技创新局 | 无意见 | / |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无意见 | / | ||
纪检监察工委 | 无意见 | / | ||
投资促进局 | 无意见 | / | ||
国土规划建设局 | 1 | 第二章第六条2.采购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下、2万元以上(含)的项目,由负责项目实施的部门(单位)提出具体方案,提请党工委会议或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按项目采购组织程序实施。 建议修改为:2.采购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下、2万元以上(含)的项目,由负责项目实施的部门(单位)向财政金融局提出申请,由财政金融局制定具体方案,提请党工委会议或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按项目采购组织程序实施。 |
不予采纳 | 不采纳原因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不采纳原因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 不采纳原因三:本办法中已经说明采购文件由高新区限额以下政府购买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不采纳原因四:根据《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第四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在评标开始前向评标委员会介绍招标项目背景、特点和需求。一般实施部门对项目背景、特点和需求掌握最为直接精准,最能有效评出最优承接载体; 不采纳原因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财政部门是采购活动的监管部门,制定方案是被监管内容之一,实施部门不仅应当制定实施方案,还应当对所有采购文件进行妥善保存。 |
2 | 第二章第六条3.采购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项目,由负责项目实施的部门(单位)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按项目采购组织程序实施 建议修改为:3.采购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项目,由负责项目实施的部门(单位)向财政金融局提出申请,由财政金融局制定具体方案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按项目采购组织程序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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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第二章第七条 4.邀请招标:适用于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项目,一般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建议修改:4.邀请招标适用于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一般采用综合评分法或合理低价法进行评审。 | 不予采纳 | 在限额以下政府购买服务中,采购项目本身总价值不超过30万,所需费用一般为代理机构费用及专家评审费用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或者邀标方式所需费用一般不会相差太大,故根据我区实际情况,无需加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内容;根据《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第四十六条,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即合理低价法)仅适用于具有通用的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而邀请招标一般适用于特殊性的项目,不适合使用合理低价法。 | |